|
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近期,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投诉明显增多,损害了出租汽车行业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舒适、快捷出行和巡游出租汽车市场有序运行,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近期联合组织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和市交警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巡游出租汽车常态化整治活动,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突击检查、受理出租汽车投诉等方式,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经营,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行业新风尚。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违章行为 1。拒载、议价、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4。未按照规定开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5。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且从业资格证与监督卡不符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7。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8。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差, 打电话、发微信、吸烟等不文明行为。行驶过程中; 9。汽车外观不符合要求,车内外卫生不达标; 10。不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实施投诉举报的; 11。不按疫情防控要求每日捕杀车辆,不戴口罩; 12。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对重点人群进行核酸采样的; 1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III。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市交通局、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将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分。扣分将与出租车年检挂钩,处罚结果纳入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投诉多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吊销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证或经营许可证。 集中整治工作将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是12345。 |